@社会组织 这封执法提示函请查收
北京社会组织 2024年07月24日 14:27 北京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一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应及时办理变更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将受到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上半年,对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2件,占处罚案件总量的59.6%。
二 、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应符合法定标准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北京市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不达标或者年度管理费用超标,将受到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上半年,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合法法定标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6件,占处罚案件总量的15.4%。
三 、按时参加年检或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北京市民政局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报送年检(年报)材料的,将受到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上半年,对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慈善组织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1件,占处罚案件总量的10.6%。
四、 严禁侵占、私分、
挪用社会组织财产
社会组织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业务活动,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侵占”是指社会组织的资产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有的行为,“私分”是指社会组织以集体名义将属于本单位的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挪用”是指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社会组织违规进行资金拆借、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等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上半年,对社会组织挪用社会组织资产作出行政处罚10件,占处罚案件总量的9.6%。
五 、慈善组织应依法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未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将受到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上半年,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4件,占处罚案件总量的3.8%。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2日